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Die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XD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模具行业的企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五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0号创新大厦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接受政府部门咨询委托,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具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方面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振兴模具工业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2、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4、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5、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6、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7、受委托对有关产品质量和价格纠纷事件,组织鉴定或调解;
8、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9、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二) 服务方面
1、编印会刊,提供信息;
2、组织培训模具技术、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
3、举办或组织参加交流会、展览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4、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5、开展行业产品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
6、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7、开展咨询服务,进行技术服务,发展有利于行业的公益事业;
8、与国内、境外对口组织、团体建立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9、积极与中国模具协会及各地方模具协会保持联系,组织会员前往模具业发达地区参观学习。
(三) 自律、协调、监督方面
1、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正当、有序竞争;
2、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对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了解;
4、应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递交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监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也可以采用聘辞制);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条件允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8、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9、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10、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2、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4、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5、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6、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7、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8、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1、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2、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3、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4、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5、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6、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1、(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签署监事会文件;
4、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5、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1、不执行本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模具行业(产业、领域)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的政策及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 月12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